2010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集成电路板,加工货款共计30万元,原材料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应于2叭0年10月1日、2010年12月1日分两期交付集成电路板,每期交付产品占合同约定总量的1/2;甲公司在接货后次日按相应比例付款。2010年7月3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给付定金5万元,但乙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
2010年7月5日,甲公司将所需全部原材料送达乙公司。2010年7月9日,甲公司给付定金。2010年10月1日,甲公司接收了占合同总量一半的集成电路板,并如约支付相应款项(不含已给付的定金数额)。
2010年1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因订单过多,无法按期完成加工;至2011年5月10日,乙公司仍拒不交付剩余集成电路板,甲公司只好转托丙公司加工,同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有关“乙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的约定是否合法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何时生效并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甲公司主张定金罚则,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的定金数额是多少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有关“乙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定金合同于2010年7月9日生效。根据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共计7.5万元。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