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金豪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25万元出资,乙以现金20万元和作价10万元的专利技术出资,丙以其房产作价45万元出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即向工商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不久,又吸收丁以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经评估,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
解决丙出资不足的方法是( )。
A.丙补交差额,甲、乙不承担责任
B.丙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 例补交
C.丙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交
D.丙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发起人非货币出资不足问题的解决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丙作为交付该房产的人,应当补交差额,而甲和乙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丁是在公司成立后才人股公司的,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