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为豪华客车制造商,乙公司为发动机制造商,长期与甲公司合作。为扩大销路,甲公司请乙公司留意商机,并承诺事成给予一定报酬。2004年1月,乙公司得知运输公司丙公司欲购买4台豪华客车,遂积极向丙公司推荐甲公司的豪华客车,并同时将这一消息告知甲公司。最终,在乙公司的斡旋下,甲公司与丙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签订了豪华客车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则丙公司向甲公司定购其生产的某型号豪华客车4辆,其中2辆应于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人正式运营后1个月内交付,另外2辆于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 1年后的当日交付,合同价款为每辆客车人民币250万元,客车全部到货后3个月内,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04’年10月12日,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2004年10月25日,甲公司依约向丙公司交付了2辆豪华客车。2005年10月初,当甲公司准备向丙公司交付另外2辆豪华客车时得知,丙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被数名债权人诉至法院。甲公司以前交付的两辆豪华客车也被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公司经营,丁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0月12日,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依约交付2辆豪华客车。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
针对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交付客车的请求,甲公司可以要求( )。
A.直接解除合同
B.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C.直接要求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
D.宣布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不安履行抗辩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不安履行抗辩只是叶,止履行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中止履行的一方才能解除合同。因此,A项错误。当事人并没有权利宣布合同无效,宣布合同无效只有法院才有权,而且这也不是合同无效的问题,合同在开始签订的时候是满足生效要件的,只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先履行抗辩的问题。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