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4年7月1日,某无线电厂与某电子元件设备公司(下称电子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无线电厂委托电子公司加工一批半导体收音机用集成电路板,加工货款共计30万元,原材料由无线电厂提供;电子公司将于10月1日、12月1日分两期交付集成电路板,每期交付产品占合同约定总量的1/2;无线电厂在接货后次日按相应比例付款。7月3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无线电厂给付定金5万元,但电子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驶留置权。7月5日,无线电厂将所需全部原材料送达电子公司。7月9日,无线电厂给付定金。10月1日,无线电厂接收了占合同总量一半的集成电路板,并支付了18万元,占合同价款的60%。12月1日,电子公司通知无线电厂前来收取其余集成电路板与剩余材料并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无线电厂提出,先取回集成电路板,其余货款在半年后一次付清。无线电厂的这一要求被电子公司拒绝。直到2005年7月,无线电厂仍未付款,电子公司拟通过行驶留置担权保障其实现。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
本案中,对定金合同的处理方案应当是( )。
A.无线电厂收回全部定金
B.无线电厂可收回60%定金
C.电子公司取得全部定金
D.电子公司退回40%定金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部分履行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无线电厂不继续履行义务,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考虑到无线电厂履行了60%的情况下,无线电厂可以收回60%的定金,电子公司应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