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4年7月1日,某无线电厂与某电子元件设备公司(下称电子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无线电厂委托电子公司加工一批半导体收音机用集成电路板,加工货款共计30万元,原材料由无线电厂提供;电子公司将于10月1日、12月1日分两期交付集成电路板,每期交付产品占合同约定总量的1/2;无线电厂在接货后次日按相应比例付款。7月3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无线电厂给付定金5万元,但电子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驶留置权。7月5日,无线电厂将所需全部原材料送达电子公司。7月9日,无线电厂给付定金。10月1日,无线电厂接收了占合同总量一半的集成电路板,并支付了18万元,占合同价款的60%。12月1日,电子公司通知无线电厂前来收取其余集成电路板与剩余材料并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无线电厂提出,先取回集成电路板,其余货款在半年后一次付清。无线电厂的这一要求被电子公司拒绝。直到2005年7月,无线电厂仍未付款,电子公司拟通过行驶留置担权保障其实现。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电子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财产包括( )。

A.未交付的集成电路板

B.剩余原材料

C.与剩余贷款价值相当的集成电路板和剩余原材料

D.未交付的集成电路板和剩余原材料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留置权的财产范围 《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第 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因此,留置权人可以留置的财产应当是其合法占有的动产,且该动产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而且应当与剩余贷款价值相当。所以,电子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财产包括与剩余贷款价值相当的集成电路板和剩余原材料,C项正确。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