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诉案件一审审限和自诉案件的审理及一审审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B.对于公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C.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参考答案:A, B, C, D
解析:
新《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AB选项错误。AB两项都混淆了新刑诉法与原刑诉法的规定。
该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C选项错误。
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AB两项考查公诉案件一审审限,关于公诉案件一审审限,新刑诉法第202条对原刑诉法第168条做了三处修改:
1、时间延长了,原来是1+0.5+1+N;新刑诉法是2+1+3+N;
2、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情形增加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3、批准的机关由原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调整为“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CD两个选项考查自诉案件审理及一审审限,这两个选项都是典型的以偏概全的表述,刑诉真题不乏这样的出题方式。希望通过此题再度训练考生掌握知识的细致度和做题的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