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四)  张甲、王乙、李丙、赵丁四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赵丁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  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赵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戊,张甲、王乙同意,但李丙不同意,李丙提出,如果赵丁愿意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意受让。结果钱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李丙于是提出退伙,张甲、王乙、赵丁同意,但言明李丙只能将自己入伙时的投资带走,合伙企业的盈利不予分配;钱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做的一笔生意亏本,李丙要承担亏损责任。李丙不同意上述要求,遂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第95-96题。就本案,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 )

A.该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因没有李丙的签名、盖章而无效

B.该事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因未规定合伙期限而无效

C.该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合法

D.该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考点]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5条:“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14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由此可知AC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为正确答案。

多项选择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一:1601年,伊丽莎白一世在前人有关济贫规定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英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济贫法——《伊丽莎白济贫法》,又称旧济贫法。它规定,以教区为济贫的基本单位,将贫困者划分为三类,一类是无工作能力的老病残障者,一类是失去依靠的,最后一类是有劳动能力者,对于这一类不予救济,强制其做工自给。救济资金的来源分为济贫税、自愿捐款以及罚款三项。作为旧济贫法的补充,1662年颁布《住所法》,它规定,穷人只有在他的出生地才有可能得到救助,凡变更居住的的人,只要新居住地的管理人员认为其有可能成为救济对象,即可以将其驱除出境,送回其法定住所所在地的教区。

材料二:1834年,英国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它规定,从1835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对济贫院外所有壮年男子的救济,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济贫院中的贫民。建立有三个合适的人组成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法委员会”。同时还规定,地方济贫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管理员不再是无薪俸的义务工作者,而由纳税人选举产生,领取工资。有人这样描述济贫院的基本情况: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政府就是用这种方法来减少受救济的人口和济贫的支出。

材料三:过去政府保证的基本 * * 是说,你可以自由地去争取你自己的幸福,至于争取得来,争取不来,政府管不了了,竞争的结果是,你失败了、你破产了、你没饭了,这些不是政府要管的事情。现在把政府的职能转变过来了,在经济上的保障,就是说,不饿死人也是政府的职能了,这个最低的保障就是,无匮乏的自由变成了基本的 * * 。这一点,我觉得在美国的观念上是一个很大的革命。

——资中筠谈罗斯福新政“大国崛起解说词”

根据材料一,归纳英国济贫法对接受救济的人做了哪些规定,这一法律的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