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2002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开发用于特种设备的变频装置的技术合同,双方约定乙在合同生效后的3个月内将该变频装置的图纸一份及样品一套送交甲,专利权归甲所有,甲支付乙开发费用100万元。2002年8月,甲取得该变频装置后,于2003年3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通过,于2004年一月授予发明专利,随后甲与丙于2004年 11月18日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与 2004年12月18日向专利局申请登记,经专利局审查于2005年1月10日予以登记,并在同年的2月10日的专利专刊上予以公告。当丙实施该专利技术时,发现市场上已有此种装置出售,经调查系甲所为,遂要求甲停止销售并收回产品,甲解释其销售的产品为以前剩余积压的产品,不同意收回。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甲公司欲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各国对商标权的确权存在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的不同方式
B.在国际注册中,目前最简便、最省时、最省力的是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
C.在国际注册中,目前最简便、最省时、最省力的是欧盟注册
D.在欧盟的成员国之一申请国际注册,统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成员国都获得保护
参考答案:A,B,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内容。商标国外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以取得在该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需要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就必须在哪个国家注册。全世界95%以上的国家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如德国、法国、丹麦等。注册在先的主要特点是:获得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具有稳定性,注册后的商标今后一般不再产生商标专用权的纠纷。少部分国家是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使用在先的特点是: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于商标的使用,注册只不过是增强其效力而已。 依照马德里协定而建立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就是便捷,可通过本国商标主管部门提交。省钱省力,马德里商标由于无论指定国家多少,均只收一份基础注册费。欧盟商标注册是指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商标注册。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5个成员国。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使自己的商标在全部欧盟25个成员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