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3年6月,周某和冯某共谋到周某工作的单位盗窃职工工资。6月26日零时许,周某骑摩托车带冯某窜至其所在公司盗窃,途中周某将一把匕首交给冯某。零时30分左右,冯某在周某的帮助下翻墙人院,进入职工宿舍窃取王某、刘某人民币 1500元,后翻墙出院,与在外等候的周某会合。周某认为窃得的钱太少,遂让冯某再次人室盗窃。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再次翻墙人院,在进入职工宿舍盗窃时,惊醒了睡觉的职工肖某。冯某被肖某抓住后为逃脱抓捕,遂用匕首朝肖某胸腹部连刺数刀后翻墙逃跑。肖某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后该案案发,周某和冯某均被抓获。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做出判决。
问题:
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周某因心脏病发死亡。请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应当终止审理。[考点] 二审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因此在本案中应继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审查清楚后宣布对周某终止审理。同时对冯某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