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11月,舒某出资30万元,与丁某成立了杭州欣欣科技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职务。2004年3月,舒某在美国经营木材生意的父亲要求舒某到美国发展,于是舒某辞去总经理职务,前去美国定居并发展。舒某在美期间,欣欣公司未向舒某分配利润。一年后,舒某回国常驻北京开展业务。6月,以欣欣公司股东名义,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欣欣公司认为舒某已经离开公司,并且其已经在美国开展业务,舒某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将妨碍公司正常经营,遂一再拒绝其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相关凭证。为此,舒某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欣欣公司提供查询财务账簿和相关凭证。欣欣公司接到起诉状以后,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杭州某区法院才享有管辖权,并派人诱使舒某交出证明其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相关凭证请求的证据后,提出抗辩意见称舒某并没有向其提出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北京市某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欣欣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遂决定将案件移送杭州某区法院。庭审中,舒某提出其向欣欣公司提出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时,被告曾经要求其登记,该证据能够证明舒某提出过查阅欣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但欣欣公司称该证据已经丢失,拒不提供。法院遂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舒某败诉。
问题:
欣欣科技公司拒绝舒某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相关凭证的理由是否成立 |
参考答案:
解析:不成立。[考点] 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欣欣公司认为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将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理由显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