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关于石某和孙某在工商所内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石某和孙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石某和孙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石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孙某对石某砍伤许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 C, D

解析:

石某从事非法活动,工商所依法将其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予以扣押。《刑法》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石某偷回或抢回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但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实际上侵害了公共财产权。

因此,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石某和孙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那么,石某和孙某究竟构成什么罪呢?二人起先是以盗窃的故意进行盗窃行为,但盗窃过程中石某对许某实施了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种转化犯。

因此,石某构成的是抢劫罪。孙某作为共犯,也应依抢劫罪处理。因此,本题答案是ACD。

单项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