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丁拟于2006年1月20日共同组建大河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5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5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一次出资到位,甲只出资 10万元,另外的15万没有交付。公司由丁任董事长,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成立后,效益很好,丁某私自于2006年4月决定以大河食品有限公司一幢楼房为公司股东丙的债务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2006年7月,公司决定吸收新股东戍,增加资本5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同意通过。甲与2006年9月将其股权以40万元转让给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其他股东。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大河食品有限公司的吸收新股东并增加资本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参考答案:
解析:不合法。[考点] 吸收新股东及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仅有董事会三分之二通过,故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