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年1月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其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的股票于 2001年7月被允许上市交易。上市后,该公司2001年至2004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2004年起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为了解决公司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公司董事会2004年7月做出增资以发行新股的方案,并经过所有董事一致通过。决定发行10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超过面值1元的价格发行。由公司临时成立的承销处负责新股的承销。董事会作出该决议后,经研究认为,此时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肯定难获得批准。于是,在2004年10月,未报审批便擅自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此事很快被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发现,除确认其发行新股的决议无效外,对其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2)处以非法所募集的资金金额5%的罚款;(3)暂时停止飞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 请回答下列问题:
请分析飞龙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参考答案:飞龙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有以下不合法之处: 1) 只有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而飞龙公司的该项决议是由董事会作出的,程序上不合法(《公司法》第103条)。 2) 发行新股的决议作出后,必须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飞龙公司未经批准就擅自发行,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9条)。 3) 发行股票时,若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飞龙公司则未经过批准(《公司法》第131条第2款)。 4)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而飞龙公司只公开了招股说明书,未公开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公司法》第140条第1款)。 5)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飞龙公司由公司临时成立的承销处负责新股的承销,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40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