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某被举报有给国外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单某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子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年和没收财产。单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单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5天,逮捕羁押2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单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3年,与前述资敌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5年,并且追缴贪污款1万元,附加判处罚金5000元。单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到二审判决之日,单某正好被移送执行2年,于是另执行"2年9个月零25天"。在后2年多的执行中,劳动改造机关工作人员曾指使另一服刑犯吴某殴打单某,单某花去 800元医疗费。在上述所有刑罚执行完毕后,单某经再审,均改判无罪。 问题:

单某对没收财产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以,应向谁提出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依照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错误没收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已经灭失,应给付相应赔偿金。如果财产已经拍卖,应给付拍卖所得价款。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该案"没收财产"的生效判决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所以单某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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