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1999年10月至2000、年8月,被告人甲在任区公安局局长期间,与副局长乙、丙等人经过商议后,将本应上缴国库的部分罚没款在三人之间以加班补助费等名义私分,前后共私分九次,总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则甲等三人构成()

A.私分罚没财物罪

B.贪污罪

C.私分国有资产罪

D.不构成犯罪,因其是为自己发放的加班费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具体到本案来说,甲等三人将这部分罚没财物仅仅在三名局领导之间以加班费名义私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既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也不能认定为私分罚没财物罪。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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