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一周内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下列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
B.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至75C,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至75℃
C.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中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铝合金,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修改为金属合金
参考答案: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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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据此,A选项中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此种修改是被允许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中规定,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B选项中,涉及到的修改端值仅有一个即50℃,该温度在原说明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50至75℃在原数值范围35至75℃之内,因此B选项中的修改是被允许的。在C选项中,由于“弹性支持物”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因此,将“弹性支持物”补入到说明书中,并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故C选项中的修改也是被允许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2中规定了几种不允许的改变,其中包括: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D选项中,由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铝合金”,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将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改成了“金属合金”,这一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综上,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