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题号:08 科目:思想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张三在2007年8月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阳光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因生意资金周转的需要,2008年12月张三委托房产中介出售该商品房。李四对张三的商品房非常满意,并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16日之前付清房款50万。张三看到房价快速上涨,2009年8月5日,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品房卖给了王五,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李四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三与王五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为什么?(5分)
答案
参考答案: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理由:①合同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②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张三却一物二卖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