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题目北京市的专利权人甲到四川出差,偶然发现乙公司在成都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经调查,这些产品都是由深圳市的丙厂所生产。以下有关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无论甲仅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还是仅对丙厂提起诉讼,或是以乙公司和丙厂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甲以乙公司和丙厂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甲仅对丙厂提起诉讼,而未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甲仅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而未对丙厂提起诉讼,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

参考答案:B, C, D

解析: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本题中,由于成都是销售地,深圳是制造地,因此,如果甲仅起诉丙厂,未起诉乙公司,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甲以乙公司和丙厂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甲仅起诉乙公司,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B、C、D选项正确。就本题而言,专利权人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故A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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