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一件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公开了一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构式为X的化合物,其可以用来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消毒效果更好,制造成本明显降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下列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化合物,其结构式为X。
权利要求2:一种消毒组合物,其活性成份为结构式为X的化合物。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合物用来消毒医疗器械的用途。
权利要求4:一种消毒医疗器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权利要求2的消毒组合物进行消毒。
权利要求5:一种医疗器械,包括部件Y,其特征在于所述器械是使用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消毒过的。
请判断以下哪些结论是正确的()。
A.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具有单一性
B.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3具有单一性
C.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4具有单一性
D.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5具有单一性
参考答案:A, B, C
解析:
解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 2.2.1中明确指出,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一组发明是否满足发明的单一性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就本题而言,由于“结构式为X的化合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其可被认为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中均明确记载有该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中通过分别回引权利要求1、2而包含了该特定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中均包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结构式为X的化合物”,因此这四项权利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备单一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1规定,权利要求中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本题中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主题为一种医疗器械,使用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进行消毒对该医疗器械本身的结构不会带来任何影响。也就是说,“使用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消毒”对该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主题不具有实际的限定作用。对权利要求5有限定作用的是“部件Y”,该特征不同于前述特定技术特征“结构式为X的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1-4之间不具备单一性。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