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李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张某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李某,李某同时也向张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450元。2004年1月,张某通知李某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李某未表示异议。5月,张某与王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6月,承租人李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的一个朋友林某使用。林某每月向李某交房租500元。8月,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林某的租赁关系,李某以其房屋是租自张某,与王某无关而置之不理。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设林某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改造,王某要求林某赔偿损失,于法有无根据
参考答案:于法有据。林某对王某负有侵权责任,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解析:《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参照该规定,本案中林某擅自改造他人房屋,属侵权行为,侵犯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王某得以物上请求权请求林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我们并不能直接适用第223条的规定,因为林某不是王某的承租人,王某无法依租赁合同要求林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是以物上请求权要求林某承担侵权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