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李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张某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李某,李某同时也向张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450元。2004年1月,张某通知李某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李某未表示异议。5月,张某与王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6月,承租人李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的一个朋友林某使用。林某每月向李某交房租500元。8月,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林某的租赁关系,李某以其房屋是租自张某,与王某无关而置之不理。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张某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卖出租房屋。且张某已将此事通知了李某,房屋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转让房屋行为有效。

解析: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后,并不丧失对房屋的处分权,所以当然可以将房屋出卖。但应注意,此时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民通意见》第118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张某出卖房屋时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李某听说后未表示异议,意味着李某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所以张、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课内文言文,完成后面题目。(6分,每小题2分)

太子及宾客知其事者,皆白衣冠以送之。至易水上,既祖,取道。高渐离击筑,荆轲和而歌,为变徵之声,士皆垂泪涕泣。……复为慷慨羽声,士皆瞋目,发尽上指冠。于是荆轲遂就车而去,终已不顾。

既至秦,持千金之资币物,厚遗秦王宠臣中庶子蒙嘉。

嘉为先言于秦王曰:“燕王诚振怖大王之威,不敢兴兵以拒大王,愿举国为内臣,比诸侯之列,给贡职如郡县,而得奉守先王之宗庙。恐惧不敢自陈,谨斩樊於期头,及献燕之督亢之地图,函封,燕王拜送于庭,使使以闻大王。唯大王命之。”

秦王闻之,大喜。乃朝服,设九宾,见燕使者咸阳宫。

荆轲奉樊於期头函,而秦武阳奉地图匣,以次进。至陛下,秦武阳色变振恐,群臣怪之,荆轲顾笑武阳,前为谢曰:“北蛮夷之鄙人,未尝见天子,故振慑,愿大王少假借之,使毕使于前。”秦王谓轲曰:“起,取武阳所持图!”

轲既取图奉之,发图,图穷而匕首见。因左手把秦王之袖,而右手持匕首揕之。未至身,秦王惊,自引而起,绝袖。拔剑,剑长,操其室。时恐急,剑坚,故不可立拔。

荆轲逐秦王,秦王还柱而走。群臣惊愕,卒起不意,尽失其度。而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不得上。方急时,不及召下兵,以故荆轲逐秦王,而卒惶急无以击轲,而乃以手共搏之。

是时,侍医夏无且以其所奉药囊提轲。秦王方还柱走,卒惶急不知所为。左右乃曰:“王负剑!王负剑!”遂拔以击荆轲,断其左股。荆轲废,乃引其匕首提秦王,不中,中柱。秦王复击轲,被八创。

轲自知事不就,倚柱而笑,箕踞以骂曰:“事所以不成者,乃欲以生劫之,必得约契以报太子也。

小题1:对下列各句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2分)

A.持千金之资物     币:礼品

B.厚秦王宠臣中庶子蒙嘉遗:给予、赠送

C.荆轲顾笑武阳,前为曰谢:感谢

D.图而匕首见穷:穷尽小题2:下列句子分别编为四组,全都表现荆轲“精忠报国”的一组句子是(  ) (2分)

①于是荆轲遂就车而去,终已不顾 ②因左手把秦王之袖,而右手持匕首揕之 ③遂拔以击荆轲,断其左股 ④荆轲废,乃引其匕首提秦王,不中,中柱 ⑤秦王复击轲,被八创 ⑥轲自知事不就,倚柱而笑,箕踞以骂曰:“事所以不成者,乃欲以生劫之,必得约契以报太子也。”

A.③⑤⑥

B.①④⑥

C.①③⑤

D.②③⑤小题3:下列对送别场面内容的理解不合文意的一项是(  ) (2分)

A.太子及宾客“皆白衣冠以送之”,是为了与荆轲永诀,激励他冒死行刺,不负重托。

B.文中的音乐描写,渲染了凄凉的气氛。

C.三个“皆”字写出全体送行者的强烈反应,烘托了送行场面的壮烈气氛。

D.整个送行场面的描写,有主有次,有景有情,虽不足百字,却感人肺腑,撼人心魄。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