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解析:破产债权,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偿的债权。 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但这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要对汇票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本案中,丁公司经过变更后,贾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向其出资200万元。这200万元作为股东的出资,不能申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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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家、史学家和诗人马基雅维里的生涯和他的其他著作表明,一般情况下他喜欢共和政治而不喜欢独裁政治。然而在其《君主论》中他大谈治国安邦之道,曾多处提及并十分推崇凯撒的治国之术,其目的就是让君主效仿这个虽以凶残著称,却给罗马带来和平统一的君主。他希望人们相信,如果君主们能够听其谏言,采用实用主义的道德准则,就能在更加现实的基础上重构政治,重振古罗马帝国雄风。“一个真正有德行的君主的特征,将是愿意去做必然性所命令的任何事情——不管行动碰巧是邪恶的还是有道德的——以便达到他的最高目的。”

莎士比亚了解马基雅维里,这是肯定的。他们在君主观上有着相当程度的相似:二者都主张君主身为一国之君,应把国家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君主要采用实用主义的道德准则,治国安邦、使国家强大统一。

——《莎士比亚与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观之比较》

材料二

英国走的是一条具有首创意义的改革渐进式的道路,通过自我调节曲折缓慢发展的速度,采用灵活与稳定交织的开放流动形式,不断完善其政治体制和改变传统政治结构;它的发展又是建立在英国君主制、司法制、议会制、内阁制、文官制和地方政府制度等内容相互依赖、彼此影响和不断发展完善之基础上的。此外,独特的发展历程与英国鲜明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政治文化特征也是密不可分的。

——《英国式政治民主制的发展特性及其文化溯源》

材料三

全世界都说过,像美国规模这么大的国家,要建立共和制度是不可能的,但这里居然兴起了一个新型的共和国,一个虽然疆域和人口扩大十倍,但依旧对人民负责的政府,一个其人民不是作为相互对垒的公民,而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平等公民联合起来的联邦。

近代美国民主政体建设中,对英国的民主探索成就有何借鉴和发展?其发展对美国而言最大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