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雨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民法——物权法)

A.有效.出租属干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法律上的处分,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在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等。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丁各占1/4,为按份共有,对房屋的重大处分,应当经共有份额的2/3来进行处分。举重以明轻,出租较处分行为为轻,故也可为之,B项正确,AC项错误。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_T、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D项的情形明显不属于改良行为,因此,应当选B。
[考点] 按份共有、共有物的处分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