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2年末,中国公民王某与赵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王某出资70%,赵某出资30%,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经营成果,王某每月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8000元,赵某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6000元。同时王某也是甲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王某从2011年6月开始投资甲公司,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3年相关业务如下:(1)2月王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12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通过经认证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捐给受灾地区。(2)3月,王某从甲公司取得现金股息4万元。(3)10月王某从甲公司借款10万元,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活动。(4)2013年合伙企业取得销售收入120万元,营业成本35万元(包括王某和赵某的工资),营业税金及附加6.6万元;销售费用20万元,包括广告费20万元;管理费用3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3万元;财务费用3万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王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应纳个人所得税。(2)计算王某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王某取得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计算赵某取得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1)王某未在甲公司任职,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捐赠扣除限额=120000×(1—200k)×30%=28800(元),小于实际的捐赠额50000元,可以税前扣除288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20%)一28800]×40%一7000=19880(元)=1.99(万元) (2)王某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4)× 25%×20%=0.7(万元) (3)投资者工资不得税前扣除,但可以扣除业主生计费,每人每年扣除42000元;广告费扣除限额=120×15%=18(万元),纳税调增金额=20—18=2(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①=120 × 0.5%=0.6(万元),限额②=10×60%=6(万元),可税前扣除0.6万元,纳税调增金额=10—0.6=9.4(万元) 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35—6.6一(20—2)一(30一9.4)一3+0.8×l2+0.6×12—4.2—4.2=45.2(万元) (4)王某取得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5.2×10000×70%×35%一l4750=95990(元)=9.06(万元) (5)赵某取得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5.2×10000 × 30%×35%一l4750=32710(元)=3.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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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