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2005年9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粮食白酒30吨,每吨买价1万元,白酒入库,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粮食100吨,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格20万元,粮食入库,支付运费5万元,收到该纳税人开给的普通发票,但未收到运输业发票。
(3)领用上述粮食100吨连同上月向粮油公司购进粮食37.6万元发运给外单位加工成粮食白酒100吨,对方共收取加工费10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5万元,均收到专用发票,白酒入库。受托方同类产品单位售价120万元。
(4)拿出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50吨在组成计税价格基础上加价20%对外出售,款已收到。
(5)自产薯类白酒100吨,每吨成本价9000元,每吨销售价18000元,本月售出80吨。用自己的卡车运去,收取运费10万元,装卸费17000元。
(6)本月用外购粮食白酒20吨连同领用自产薯类白酒20吨勾兑成低度白酒100吨出售,每吨售价3万元,随货销售酒坛10万元单独计价核算;另外,收取押金5.85万元单独核算。
(7)企业将购进粮食门酒10吨连同白产薯类白酒1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成本利润率5%)。
(8)拿出自产薯类白酒10吨抵偿债务15万元。
假定以上购销价格都为不含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该企业9月份委托加工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额;
(2)计算该企业9月份应纳消费税总额;
(3)计算该企业9月份销项税额总额;
(4)计算该企业9月份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