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缺席判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你认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在我国,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

B.在我国,对于任何当事人,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的情况下都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C.一方当事人如果一审缺席,而上诉时对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依旧拥有与一审一样的全部防御手段和证据工具

D.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他不出庭不会构成缺席判决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考点] 缺席判决制度有关的问题 所谓缺席判决,在我国是指被告在审理中无故不出庭或不经许可中途退庭,或者原告在被反诉或者不准撤诉的情况下无故不出庭或不经许可中途退庭。因此可见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故本题答案说法错误的是A和C。

问答题

某白酒酿造公司,2003年度实现白酒销售收入7400万元、投资收益18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共计733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170万元,已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56.1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公司据此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1)“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180万元分别为: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部分的金额116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60.8万元,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49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30%的企业所得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2)2003年4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企业将设备购人成本一次性在税前作了扣除。(3)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通过非盈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和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20万元,已全额扣除。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公司予以补税所涉及的内容:(1)计算投资收益共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机械设备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对外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5)计算该公司2003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