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于2009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9年 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
参考答案:B,D
解析: (1) 选项A:付款人丁银行的确不是支票的债务人,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2) 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其签发的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为空头支票,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3) 选项 C:支票的债务人为出票人甲公司,不包括乙公司;(4) 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