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钱某经营的日升饭店位于某区东郊农贸市场院内。2004年7月9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根据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东郊农贸市场的决定》,联合发布公告,责令在市场内营业的50个个体工商户拆除棚式营业厅,并承诺待市场扩建完成后,重新分配摊位。其中49家个体户的营业厅都相继自行拆除,只有钱某认为自家摊位好,且营业面积大,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先行安排摊位,达到其所要求的条件之后再予以拆除。区工商局多次动员未果。同年8月7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钱某妨碍施工为由,组织人员将其房屋强行拆除。在这种情况下,钱某可以以谁作为被告而提起行政诉讼( )

A.工商局

B.公安分局

C.城建局

D.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考点] 共同被告资格的认定 被告是否适格对于一个诉讼能否成立非常重要,其确定要遵循以下两个规则:(1)起诉人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谁,谁才能成为被告。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2)行为实施者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谁主体,谁被告”。行政主体理论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拥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予的行 * * 力,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独立的财政拨款)。因此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不具备相应的来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行 * * 力,那么就不能作被告,此时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行政主体,或者行 * * 力归属的行政主体才能作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诉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当事人对数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共同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以选择被告进行诉讼。故本题中 ABCD项均是正确的。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 B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