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工业企业,200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4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3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
(3)营业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向主管部门捐款7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一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万元,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
(5)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3232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268.8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
②截止年底,本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元。
③该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对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4600(产品销售收入)+400(其他业务收入)-3800
(产品销售成本)-14(营业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0(营业费用)-28(财务费用)-232(管理费用)
-100(营业外支出)+17(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71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17×33%=236.61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36.61-200=36.61万元
由于该企业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直至2003年2月20日,该企业才向税爷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要求: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计算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根据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8万元[1500×5‰+(4600+400-1500)×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30-18)。
②将向主管部门的捐款以及交纳技术监督部门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70+10)。
③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7/(1-15%)-17]。或: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交所得税=17/(1-15%)×(33%-15%)=3.6(万元)。
④按实发工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2(万元)(320-268.8)。
⑤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7.04(万元)[268.8×(2%+14%+1.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6(万元)(56-47.04)。或:按实发工资和实际计提的“三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应调增所得税额60.16(万元)[(320-268.8)+56-268.8×(2%+14%+1.5%)]。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3+51.2+8.96=872.16(万元)应纳所得税额=872.16×33%=287.81(万元)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已缴纳税款=20×15%=3(万元)2002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7.81-3=284.81(万元)或:该企业2002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717+12+80+3+51.2+8.96)×33%-(20×15%=284.81(万元)或: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17+51.2+8.96=852.16(万元)应纳所得税额=852.16×33%=281.21(万元)联营企业应补缴所得税3.6(万元)2002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1.21+3.6=284.81(万元)或:2002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17+51.2+8.96)×33%+3.6=284.81(万元)应补缴所得税=284.81-200=84.81(万元)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不符合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经超过了纳税申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