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检察院经群众举报,于2007年7月6日作出决定,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逮捕,并于7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8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决王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7年9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王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09年7月12日,王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即王某2个月工资损失7000元,以及刑事诉讼费用、精神损害费共计5万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若县检察院2009年9月15日也未答复王某的赔偿请求,则王某可寻求哪些权利救济?( )
A.王某可在10月12日之前向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B.检察院如不作出复议决定,王某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C.检察院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王某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D.王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A,B,C
解析: 王某可在10月12日之前向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或对其复议决定不服的,王某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