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水塘的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2003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3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 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后到庭作证。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做出了新的鉴定结论。 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提出新证据,应如何确定提出的期限
参考答案: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民事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严格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不被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逾期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规定旨在督促当事人尽早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①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②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