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0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定购手机的要约,并要求乙公司在2000年10月10日之前答复,2000年10月初,该种手机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10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10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10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甲公司于10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乙公司立即回复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于10月20日又发函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请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10月3日的回信:( )
A.是有效的承诺,因为到达时候未超过有效期限
B.是无效的承诺,因为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而且甲公司已经及时提出反对
C.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已经撤销
D.是有效的承诺,因为正常情况下,该信本来可以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且A公司并没有及时以承诺逾期为理由表示反对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2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回信反对,但并不是以承诺超期为内容,不符合29条的规定,因此,承诺生效,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