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各自用又相互比邻的A、B两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在A地上建有住宅,现乙也准备在B地上盖楼。甲对乙表示:如果乙所建之楼离自己的住宅足够远,以至于完全不会遮挡自己住宅的采光,则愿意一次性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乙表示同意,双方遂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订立的是地役权合同,但由于没有登记,地役权不发生效力
B.尊重甲的采光权是乙的法定义务,乙收取10万元于法无据,该合同无效
C.如果盖楼之前乙将该地块让给丙,甲可以依据该合同对丙主张权利
D.如果乙未遵守约定,其所盖楼房离甲的住宅较近,对后者的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则甲可选择根据相邻关系向乙主张权利
参考答案:D
解析: 地役权 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之间订立的是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A项错误。
B项,乙收取甲的10万元依据的是双方之间的地役权合同。尊重甲的采光权是相邻关系的要求,是乙的法定义务,但是相邻关系是法律邻近不动产的利用所进行的最低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小,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并不要求相邻房屋有足够的远,以至于完全不会遮挡自己住宅的采光。地役权是当事人逾越法定的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大,是对土地利用的较高调节,如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合同中,“甲要求乙的房屋离自己的住宅足够远,以至于完全不会遮挡自己住宅的采光”,这已经逾越了相邻关系中采光权的限度。因此乙收取甲的10万元依据的是双方之间的地役权合同。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为甲乙之间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对于丙是恶意还是善意,选项未交代)。退一步讲,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不可以根据该合同对丙主张权利。因此,C项错误。
D项,甲乙之间除存在地役权关系外,还存在着相邻关系。当所盖楼房离甲的住宅较近,对甲的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则甲可选择根据相邻关系向乙主张权利。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