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09年1月,A市大华药店经营人甲在该市某个体摊档购得印有“康泰克”牌商标标识的感冒药一批,运往A市后,由大华药店售予本市十数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该“康泰克”牌感冒药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多家药店经销了这批感冒药。在销售过程中,A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感冒药效果不佳,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康泰克”牌感冒药质量低劣,系假冒产品,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康泰克”注册商标专用人康泰克制药厂于2009年8月6日,分别向A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感冒药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9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对现已封存于大华药店的2000盒冒牌感冒药予以全部销毁;
②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
③对大华药店及其他多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
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相对人告知()
A.处罚的理由
B.处罚的依据
C.处罚的事实
D.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考答案:A, B, C, D
解析: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故选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