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二) 天籁公司根据合同向红森公司购买产品,并签发一张金额为8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7月1日。红森公司同年7月5日背书转让给得洋公司,并将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为7月20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6-8题: |
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效行为的是________。
A.天籁公司向红森公司购买产品
B.天籁公司向红森公司签发支票
C.红森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得洋公司
D.红森公司另行记载支票的付款日期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行为。天籁公司向红森公司购买产品,并签发支票,红森公司背书转让给得洋公司均属于有效行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红森公司另行记载支票的付款日期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