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为某建设兵团的职工,后因工作调动一家四口来到兵团所在连队,住在单位所提供的房子里。后来四人均得了怪病,求医得知四人患的是因农药中毒而发生的周围性神经症。经调查得知,潘某一家所住的房屋原来是单位用剧毒农药办过棉种的库房,因而有大量的剧毒农药的残留,致使潘某一家四口得病。依据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潘某所在单位并无过失,因而对潘某等人的伤害不承担责任
B.应由潘某所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C.应由潘某所在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D.如果潘某所在单位证明其对潘某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可以免责
参考答案:D
解析: 高度危险作业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本案是不是一个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规定的条件。首先要知道何为高度危险,侵权责任法所认定的高度危险物一般包括从事易燃物、易爆物、剧毒物、高放射性物品。本案中,生产单位用于拌棉种的农药是剧毒农药,可以被认为是高度危险物。其次,潘某一家致损是因为房屋残留毒药影响,具有因果关系。再次,潘某一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形从案情来看,潘某并不知道该房屋原来的用途,也不存在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本案可以认定为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潘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潘某一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潘某所在单位不能免责或减轻责任,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D项错误,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害人免责事由只能是下列情况: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法律其他规定(《侵权责任法》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