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商人谢嘉福居住于白云市秦山区,老伴于 * * 中去世。有一独子谢小福,未婚, 1993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经谢嘉福申请,秦山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8日宣告谢小福死亡。2000年7月,谢嘉福因病去世,留下20万元存折一张、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及古董。谢嘉福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亲人,于是向秦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谢嘉福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于2000年9月2日发布财产认领公告。2001年10月26日,该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孙志经审理作出裁定,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终结此案。2002年4月,谢嘉福被宣告死亡的儿子谢小福重新出现在白云市,向秦山区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要求继承遗产。 根据以上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秦山区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法院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1) 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了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本案并未出现特殊情况,不应当延长审限。 (2) 不应当采用独任制审理本案。本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由于所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属于重大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应当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3) 不应当以裁定审结此案。《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而不是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