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1999年2月10日中午,夏某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10米多远,左手、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断裂而死亡。后此案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案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 请问:

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夏某的父亲是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日夏某从小存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 请问: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由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升为当事人;因而被害人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有权申请回避。其次,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是正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此情况下应回避。这种“其他关系”是指执法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有朋友、邻里等关系。本案中,夏某的父亲是该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与该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为防止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偏袒一方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县法院理应集体回避,并请求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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