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高校为改善教育经费不足的状况,多方筹集资金开办了1家校办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0月,该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拟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该高校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在该公司不能到期偿还贷款本息则由学校代为支付。后该公司因投资失误,无力偿还贷款,因而某银行向该高校提出代为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请求。对本案以下分析正确的是哪项( )
A.某高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但因债权人银行有过错。因此学校不承担保证责任
B.高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高校不承担责任
C.高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高校应当对全部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高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高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无效保证合同及其责任
本案首先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本案中高校作为保证人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保证合同的无效并不表示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保证人只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银行知道该高校不能做保证人(推定银行了解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其有过错,因此该高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高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