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包含有效仲裁协议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此后,乙公司将其从甲公司买到的2台机械设备卖给丙公司。丙公司投入金属配件加工后,因机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丙公司遭受大量的有色金属原材料损失。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有色金属原材料损失20万元。下列关于甲公司诉讼地位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甲公司是共同被告
B.甲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甲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甲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共同被告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本题中,乙公司是否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甲公司是否应对乙公司承担责任有着紧密的关系,乙丙之间的诉讼结果与甲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A、C项错误。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约定了仲裁,故甲公司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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