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试题】(2010年案例分析第75~78题)个体户甲经营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借款未果。为此,甲伪造房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后,又伪造了价值200多万元房屋的产权证。然后,甲约请某国有银行办事处主任乙的妻子丙吃饭,将欲在该办事处申请抵押借款的打算告诉了丙,请丙帮忙,并当场送给丙人民币10万元。丙收下后让乙帮忙,但未告知收受10万元的情形。次日,乙让办事处信贷科科长丁对甲多加关照。丁审查甲提交的材料时,对甲的房屋产权证有怀疑,遂发函给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此时,甲通过乙催促丁,于是丁未等房产管理部门回函,就为甲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乙审批。乙审批时也对材料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但还是同意批给甲100万元贷款。甲获得贷款后,送给丁人民币5万元,丁予以收受。后甲因经营亏损,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
乙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参考答案:D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本案中,乙并不知道甲为得到贷款向其妻子行贿的事实,因此其不具有受贿的故意,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题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