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爱晖诉李军债务纠纷案中,判决生效后李军不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冯爱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过程中李军申请执行担保而暂缓执行,则关于该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申请执行担保的必须经冯爱晖同意,并由法院决定是否允许
B.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担保后,可以由第三人提供口头担保
C.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D.在暂缓执行期间,双方既可以达成和解也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参考答案:B,C,D
解析: 执行担保 暂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A项正确。
《民诉意见》269条:“民事诉讼法212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可知,执行担保既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而且同时有担保形式的要求;以财产作担保的应当提交保证书,以第三人作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第三人的口头担保不符合要求;而且法院已经批准了执行担保,则无需第三人再提供保证,B项不正确。
《民诉意见》第26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可知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应当是1年而非6个月,C项不正确。
本案中双方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达成和解,执行程序中不能使用调解,暂缓执行期间仍属于执行阶段,自然不能适用调解。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