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一)2003年甲以自己的名义购得昌平区一套住房,甲乙于2004年结婚。2005年6月乙的父母遇车祸身亡,留下一套位于亚运村的三居室住房。为工作生活便利,2006年1月甲乙搬入亚运村的三居室居住,06年2月昌平住房出租给了丁,租期一年,但未订立书面合同。2006年10月,甲乙因甲有外遇大吵一架,事后乙要求离婚。甲于2006年12月偷偷将昌平的住房以120万元出卖给了戊,戊付清了房款,但未办理登记。对此试回答下列题:

对本案的下列评述正确的是:( )

A.甲乙若转让亚运村的住房所有权,需先将办理该住房的变更登记才能转让

B.亚运村的住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为继受取得

C.戊即使付清了房款,也无权要求丁搬出房屋

D.甲可在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前,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丁搬出住房,但要给丁必要的准备时间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继承取得物权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A正确。继承为继受取得方式,B正确。
在登记之前,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丁、戊对房屋均为债权,戊付清了房款也无权要求丁搬出房屋,C正确。甲丁的房屋租赁合同为1年,应订立书面合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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