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某法律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与某大学案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订立由该中心授权使用其编辑出版的《精选案例研究》丛书制作网站内容。该从书1998年第四辑中一案例《某市进出口第一分公司诉某市丝织厂虚开购销合同项下增值税发票致其不能获得出口退税赔偿案》标题中的被告为某市丝织厂,而案例主文中的被告应为某市丝织一厂。网站在制作内容时,未对该篇案例进行任何修改,全文照登。内容上传后,某市丝织厂认为网站制作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有两家外贸企业终止了与该厂的业务关系。该厂于2001年7月5日向某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站赔偿因侵犯其名誉权而造成的损失49万元。针对该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网站对案例内容审核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网站只是转载《精选案例研究》的内容,责任在于某大学案例研究中心,网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C.如认定网站侵权,则网站构成的是对纺织厂名称权的侵犯,而不是名誉权的侵犯
D.本案中,某中心与网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 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并非网络上发表的所有内容都构成侵权,这不同于新闻侵权,传统媒体发表文章,需要审查、编辑,如果发表的文章构成侵权,编辑要承担侵权责任,但网络发表作品、信息,没有编辑和审查过程,网络服务者只是提供网络平台支持而已,所以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要遵循明知规则,即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这就表明了网络服务者主观上有间接故意。
本案,网站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D项错误,B项正确。
C项错误,即使网站构成侵权,也不构成名称权的侵犯,侵害名称权的行为类型包括:第一,盗用他人名称从事不法行为;第二,假冒他人名称牟取非法所得;第三,非法干涉他人对名称的使用。从本案来看,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侵害名称权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