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09年1月,A市大华药店经营人甲在该市某个体摊档购得印有“康泰克”牌商标标识的感冒药一批,运往A市后,由大华药店售予本市十数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该“康泰克”牌感冒药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多家药店经销了这批感冒药。在销售过程中,A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感冒药效果不佳,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康泰克”牌感冒药质量低劣,系假冒产品,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康泰克”注册商标专用人康泰克制药厂于2009年8月6日,分别向A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感冒药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9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对现已封存于大华药店的2000盒冒牌感冒药予以全部销毁;
②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
③对大华药店及其他多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
市工商局作出处罚时,以下程序违法的是()
A.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B.告知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对方未申请听证,则不举行听证
C.最初决定罚款2500元,后因甲反复申辩,变更为罚款4000元
D.现场封存药品作为证据并带回抽样检验,12日后作出处罚决定
参考答案:A, C, 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当场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程序即简易程序,A项错误。
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述,C、D项错误。故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