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7年1月甲、乙、丙约定各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甲乙均依约定缴纳了出资,丙因资金不足仅缴纳了37万元,公司于2007年3月登记成立。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公司亏损,变卖公司所有财产尚欠债权人丁10万元。2009年5月甲乙想到丙在公司设立时尚有13万元的出资未缴,于是要求丙履行出资义务。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可主张该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抗辩
B.丙主张该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丙的缴纳出资的义务免除
D.该公司因出资未缴足,公司未成立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股东的出资公司设立的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故B正确。
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其违约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但不影响公司的设立。故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