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09年1月,A市大华药店经营人甲在该市某个体摊档购得印有“康泰克”牌商标标识的感冒药一批,运往A市后,由大华药店售予本市十数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该“康泰克”牌感冒药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多家药店经销了这批感冒药。在销售过程中,A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感冒药效果不佳,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康泰克”牌感冒药质量低劣,系假冒产品,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康泰克”注册商标专用人康泰克制药厂于2009年8月6日,分别向A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感冒药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9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对现已封存于大华药店的2000盒冒牌感冒药予以全部销毁;
②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
③对大华药店及其他多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
大华药店对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应当作出()
A.撤销判决
B.维持判决
C.驳回起诉裁定
D.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参考答案:A
解析:
《药品管理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因此市工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作出撤销判决。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