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2月10日,董某从某汽车厂物资经销公司购买了一辆载重10吨的半挂汽车。同年2月21日,董某用该车装载10台三类汽车底盘(每台底盘重1.29吨,共超重2.9吨)运往某市。当董某架车行使了1033千米时,挂车后右外侧轮钢圈突然破碎,致使该车在行驶中向右侧翻车。经事故发生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造成该车翻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挂车后右外侧轮钢圈破碎所致。破碎的后右外侧轮钢圈经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仲裁检验,结论为“轮辐所用钢材有分层、夹渣及焊接处断口、裂纹等缺陷”致使开裂。翻车事故发生后,董某为维修该车所载货物花修理费9000元,吊车费2100元,钢圈质量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600元,车辆看护费500元,合计人民币1.42万元。停运损失3万元。董某就所遭受到的损失请求汽车厂予以赔偿。
汽车厂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有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在本案中,作为出卖方的汽车厂,应无条件地承担所销售车辆质量不合格而给买方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董某与汽车厂之间一方面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因汽车厂的产品不合格而造成董某财产的损害,双方之间又成立了侵权关系。因此,董某是基于汽车厂违约而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是基于汽车厂侵权而追究其侵权责任,这就涉及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当事人有权选择进行诉讼求偿。本案中汽车厂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依董某的诉讼行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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