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二)某地价评估事务所2010年6月20日接到A市政府的估价口头委托,估价对象是位于城区一环内侧某中学老校址所占的土地。该校于1967年建成,现已根据政府安排整体迁出,所占土地为划拔方式取得。搬迁后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后重新开发利用,并将土地的规划用途依法调整为商品住宅楼。目前,政府拟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该地块,并将按照一定的价格补偿给该中学。根据委托要求,地价评估事务所要对该地块的出让底价与收回补偿价格进行评估。接到委托后,事务所立即制订了一项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按期完成了估价任务。
下面是该事务所此次估价工作日志的内容:
(1)6月21日,启动估价工作,派两名土地估价师甲、乙和两名估价助理丙、丁负责估价工作,其中,甲和丙负责土地出让底价评估,乙和丁负责土地收回补偿价格评估。
(2)6月21日上午,甲和丙进入现场调查,乙和丁开始市场调查。
(3)6月22日上午,因所长外出,甲负责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
(4)6月23日上午,确定土地估价事项,并制订评估技术路线和方法。
(5)6月23日下午,开始调查资料。
(6)6月25日上午,开始撰写报告。
(7)6月27日上午,报告完成,两份报告分别由甲、乙共同签字,由丙送估价报告给市国土资源局。
(8)6月30日上午,收到国土资源局付款。
关于评估技术路线和方法,日志有以下记录:
(1)出让底价主要依据周边拍卖价格进行比照确定,同时采用剩余法进行评估。
(2)收回补偿价格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对原用途市场价进行评估。
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日志中的估价技术路线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原因何在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对估价技术路线的分析 (1)出让底价主要依据周边拍卖价格进行比照确定不合理。因为拍卖价格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成交价格,如果直接比照确定,会使评估价格偏高。出让底价应该依照平均市场价确定。 (2)收回补偿价格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对原用途市场价进行评估不合理。因为收回补偿价格应该是原用途的划拨价格而不是完全市场价格,需要扣除国家所有权收益和有关税费部分。另外,由于教育用地的土地市场不发育,又无收益,利用市场比较法与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进行估价不合理。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案情]2007年10月,A市北方文化艺术公司与B市江南出版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出版一本书。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内容,并解决有关版权的问题,由江南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文章12篇。江南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D市文化馆协助,江南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D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印刷,文化馆还派职工李某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出版公司付给D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本书名称为“人应自强”,在E市、F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1、2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五、六、七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人应自强”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09年4月2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0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
本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词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

本案中的诉讼主体的行为有何不当应当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