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卫华公司经禹州市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禹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其征收花园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公司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3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鼎立公司联营,鼎立公司在签约后,立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后被群众举报。
分析此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卫华公司用地10亩是否合法?
(2)卫华公司为摆脱困境,将10亩地出让给鼎立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对鼎立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卫华公司在2001年经征收使用10亩土地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享有,禹州市政府批准卫华公司征收土地10亩,属于非法行使土地审批权的行为。因此,卫华公司据此使用的土地应属于非法用地。
(2)卫华公司将10商土地出让给鼎立公司的性质属于非法转让土地。卫华公司以非法占有的土地与鼎立公司联营,目是以土地为条件获得利益,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形式实施了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
(3)对鼎立公司圈起的土地,应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还应追究非法批地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